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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教育厅关于印发《行风建设群众满意学校标准〔试行〕》的通知

来源:SystemMaster 发布时间:2014-02-18 07:48:32 浏览次数:175 【字体:

省教育厅关于印发《行风建设群众满意学校
标准〔试行〕》的通知

苏教监〔2012〕6

 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行风建设,根据《省政府纠风办关于深化民主评议推进“群众满意基层站所”创建工作的意见》和《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民主评议中小学幼儿园行风实施方案》的要求,决定在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中开展行风建设群众满意学校创建活动,省教育厅研究制订了《行风建设群众满意学校标准(试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并就开展行风建设群众满意学校创建活动提出如下要求。
  一、加强领导,落实创建责任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行风建设群众满意学校创建活动,要在当地政府纠风办的组织指导下,明确目标,加强领导,精心组织,周密部署,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开展创建活动,并切实履行对所属学校行风建设的监管责任。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开展创建工作,把创建工作作为优化服务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纠风工作责任制、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和加强行风建设的重要抓手,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,狠抓落实。
  二、明确要求,切实推进创建活动。各地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细化量化行风建设群众满意学校标准,制订符合本地本校特点的实施标准和详细的实施方案,要突出重点,狠抓关键,针对薄弱环节抓落实。要坚持“标本兼治、综合治理”的工作思路,切实解决学校行风中存在的问题。通过深入评议和持续创建,进一步加强全省学校行风建设,大幅度提高群众满意度。到2012年底,力争全省学校群众满意度达80%以上,50%以上学校群众满意度达85%以上。省政府纠风办今年将在民主评议12个公共服务行业政风行风的基础上,表彰一批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单位。
  三、加大力度,积极开展宣传工作。各地要通过报纸、广播电视、网络平台等途径,向社会广泛宣传开展创建满意学校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举措,宣传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,宣传行风建设的措施,努力营造创建活动的良好氛围。
  附件:行风建设群众满意学校标准(试行)

      省教育厅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2年8月21